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收永和镇山前村部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晋国土资告〔2018〕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8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382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永和镇山前村部分土地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预申请)单位名称:
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SC2018—12号,高铁新区)
二、涉及的被征地单位、面积:
项目涉及永和镇坂头村、山前村,属山前村集体土地0.1069公顷。
三、征收土地位置: 详见征地红线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标准 |
安置补助费 标准 |
青苗补助费 标准 |
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标准 |
园地 |
0.0068 |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90万元/公顷标准补偿 |
按3万元/公顷标准补偿 |
按晋委〔2013〕54号规定办理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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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0.1069 |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直接拨给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它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8年6月29日前由你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地点。
联系人:许先生 联系电话:85667625
七、本方案公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本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晋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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