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54-1059申请人王端义、林明英、段荣花等6人与晋江鹏腾鞋业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 ——公告
时间:2019-10-23 15:22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鹏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文胜)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端义、林明英、段荣花、陈刚、包中碧、吴金德与被申请人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19]1054-1059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6名申请人工资共计人民币95881元,其中王端义24584元、林明英13132元、段荣花14112元、陈刚18000元、包中碧11447元、吴金德14606元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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