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淋山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先沛):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勇、宋泽圣与被申请人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19]717-718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名申请人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12899元,其中吴勇7000元、宋泽圣5899元。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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