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规范性文件 时间:2018-08-22 00:00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工作,促进土地违法案件处罚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高法〔2016236号)有关要求,现就土地管理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县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等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拒不配合执行的,市、县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并适用裁执分离的案件,执行标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依法应承担主体责任,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交通、林业、水利、卫生、环保、工商、消防、供电、供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二、市、县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没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属地原则,及时将查处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给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和处置。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应根据法院裁定依法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两违”处置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制列清单、区分类别、妥善处置,结合“两违”综合执法或在实施房屋征收时采取拆除、没收、保留临时使用等方式统筹进行处置,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案件执行情况。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准予执行的实施机关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且裁定准予执行的实施机关尚未组织实施的,可以将案件移交给执行标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统一执行。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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