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晋政办〔2017〕211号)
时间:2017-11-24 00:00 浏览量:
     

    晋政办〔2017211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防治生产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审批管理。市水土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牵头梳理已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办理情况,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密切配合,协同督促落实,进一步提升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一)凡在晋江市境内从事采矿、交通、水利、电力、大中型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其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项目立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下放除外)。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水土保持方案按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根据《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占地面积在三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小于三公顷、大于三千平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三万立方米、大于三千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占地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千立方米以下的,应当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

    (四)生产建设项目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影响水土保持功能谁补偿、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及时采取防治措施,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即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强化监督检查。市水土办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加强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做好辖区项目监管,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各市直有关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开办建设项目的,要定期开展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市水土办会同有关部门、镇(街)要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整治人为水土流失,形成水土保持监督保护合力。

    (一)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按照已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弃渣场、取土场的拦挡、排水等措施没有及时到位,重要临时防护措施没有实施,以及较大设计变更没有履行有关手续等);

    非法倾倒、堆放废弃土石渣;在《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或者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未依法履行以下水土保持法定义务的项目:主体工程已竣工验收而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或者编造虚假的水土保持监测数据;未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处理方式:针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建设单位限期纠正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视其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和情节,依法处以罚款。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及危害,建设单位拒不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市水土办要通过优化流程缩短时限,并跟踪项目建设,协助解决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现场措施落实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切实为生产建设项目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一)优化流程,缩短审批时限。项目报批稿上报后:报告书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报告表、登记表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二)实施重点建设项目跟踪服务制度。由市水土办指派专人,协助财政性投资项目、市重点项目等业主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及时跟进项目进度,针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水土保持疑难问题及时协助解决。

    (三)在我市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建设军事设施,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等,按规定予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深化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要进一步深化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以“3.22世界水日“12.10福建省水土保持宣传日为契机,多方位多角度推动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面向广大市民、建设项目业主、学校等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活动,深入宣传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界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和守法自觉性。

    五、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0962印发的《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晋政办〔200990号)文件同时废止。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1        

    (此件主动公开)

    市有关单位: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市政园林局、交通运

    输局、农业局、水利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卫生和

    计划生育局、环境保护局、水土办、供电公司。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大农经委,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1印发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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