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2017〕196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关于
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各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电力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列支问题
历年来,部分镇(街道)、村(社区)及部分企事业单位电力设施及线路改造,向市政府申请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支或补助,因自2017年4月1日起已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今后上述事项一律不得再向市政府申请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支或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现行项目投建机制予以统筹安排。
二、关于市政道路路灯照明费用及市区夜景工程照明费用列支问题
(一)属市益众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众公司)管理的,由益众公司统一测算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实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二)部分路灯用电费用(原东石、内坑供电区域)原从国网福建晋江市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直接抵扣的,从历年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结余款中预留100万元作为该部分用电费用周转资金,每半年由供电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一向市政府申请拨付。同时,供电公司应就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进行结算,将余额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
(三)属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市政路灯照明费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自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
(四)由市政园林局会同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道路路灯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以便下一阶段进一步规范全市路灯管理体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7年4月1日至实际施行之日止参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18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有关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园林
局、水利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