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江市城市管理局便民服务点日常管理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0-01-14 16:05 浏览量: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便民服务点日常管理规范》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便民服务点日常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一)为加强便民服务点管理,维护便民服务点周边市容环境秩序,本着服务于民,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五统一”即“统一规划定位、统一经营设备、统一摊点设置、统一经营时间、统一垃圾存放”的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晋江市城市管理局设置的所有便民服务点日常管理工作。(其他便民服务点可参照执行)

      二、管理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从事无须取得证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办〔2018〕184号)

      (四)《晋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便民服务点设置实施方案》(晋城管办〔2018〕3号)

      三、报备机制  

      (一)有意向进驻便民服务点从事经营活动的流动摊贩须到辖区中队办理个人资料、意向点位、经营时间、经营类别等信息登记。(经营烟花爆竹、氢气球、孔明灯、风筝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及与周边环境不匹配的经营业态将不予办理登记)

      (二)对现有流动摊贩采取原地安置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登记进驻其他点位便民服务点。

      (三)如登记的流动摊贩数量超过便民服务点容纳量,将优先从原有的流动摊贩中,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使用对象。

      (四)辖区中队在公开摇号前,向登记对象发布摇号公告,并办理初审。

      (五)确定参加摇号的流动摊贩需向辖区中队提交以下材料:

      1.流动摊贩的基本经营信息;

      2.摊主身份证件、户籍或者居住证明;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六)辖区中队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者,将退回补充;对材料齐全者参加摇号的资格予以确认。   

      (七)辖区中队组织召开公开摇号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进驻对象及经营位置。公开摇号会议可邀请派驻纪检组人员现场监督。

      (八)对确定进驻资格的经营者及其经营位置予以登记并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辖区中队统一发放便民服务点信息登记公示卡,并签署《临时占道经营承诺书》后进驻经营。

      四、运营维护

      (一)市政场地便民服务亭经营者每户需向我局缴纳3000元押金。其他场地便民服务点经营者无需缴纳押金。经营者退出经营时,经相关中队确认便民服务亭无人为损坏后,全额退还押金。若存在人为损坏便民服务亭的情况,由经营者负责维修后退还押金;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维修的,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押金不足以抵扣维修费用的,将依法向当事人照价追偿。

      (二)每个便民服务点根据情况,成立商户自治委员会,负责该便民服务点经营者的日常管理。

      (三)商户自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向该点位的经营者收取公共维护基金,并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公共维护基金主要用于便民服务点公摊水电费、日常水电管线维修维护、卫生费等公共维护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发现商户自治委员会成员随意挪用公共维护基金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将线索通报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未按要求缴纳公共维护基金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经营过程中如产生水、电等相关费用,由商户自治委员会牵头与商户协商后确定支付方式,并按照政府定价,向相关部门缴交。

      (五)除本管理办法中列明的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便民服务点商户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五、日常监管

      (一)日常监管由辖区中队、采集站等具体负责,同时结合晋江市环卫处、市场监督管理局、交警大队等部门意见,按照“统一规划定位、统一经营设备、统一摊点设置、统一经营时间、统一垃圾存放”的要求综合考评。

      (二)当年度每个商户有12分,每违反一次扣除相应分值。当年度扣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责令当事商户停业整顿7天,到辖区中队接受立案调查,按要求参加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方予以恢复分数。

      (三)便民服务点经营者日常考评标准。

      1.未按要求悬挂便民服务点经营者信息公示牌的,发现一次,扣除2分;

      2.禁止经营登记类别以外的商品,发现一次,扣除2分;

      3.禁止在便民服务点以外经营或乱堆物料,发现一次,扣除2分;

      4.禁止乱张贴或随意设置广告招牌,发现一次,扣除2分;

      5.未按要求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发现一次,扣除2分;

      6.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的设施,发现一次,扣除2分;

      7.禁止损坏或侵占便民服务点周边的绿化及其他市政公共设施,发现一次,扣除4分;

      8.禁止在便民服务点周边乱丢垃圾,发现一次,扣除2分;

      9.禁止销售假冒伪劣或过期变质的商品,发现一次,扣除6分;

      10.禁止在便民服务点周边随意停放机动车辆,发现一次,扣除2分;

      11.禁止将便民服务点摊位转租他人,发现一次,扣除6分。

      (四)禁止便民服务点以外的其他非法占道经营行为。

      六、退出机制

      (一)便民服务点经营期限为一年,如需延期,经营者需提前一个月到辖区中队申请,经辖区中队审核同意后准许延期。

      (二)经营者不再进入便民服务点经营的,应提前1个月到辖区中队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三)当年度累计扣分达24分及以上的,由辖区中队发出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退出便民服务点。

      (四)在重大活动中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其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由辖区中队发出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退出便民服务点。

      七、附则

      (一)本规范由局市容秩序科负责解释。

      (二)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01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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