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卫人口〔2020〕3号)和泉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际 ,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不断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强化政府主导和行业市场引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优先支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二)家庭为主,托育结合。强化家庭对婴幼儿照护的主体责任和父母照护抚养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坚持以家庭养育婴幼儿为主,为家庭养育婴幼儿提供科学知识和技能指导,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充分尊重婴幼儿健康成长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严格规范行业发展,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督,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健康发展。
(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镇(街道)要从辖区实际出发,积极整合调整各方资源,开展照护服务机构相关政策法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建立照护服务管理网络,设立一个以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有关部门在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按照分工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综合治理体系,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工作目标
根据省卫健委出台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有序推进我市各类普惠性托幼服务机构试点工作。2021年,在总结推广2020年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人口密集、托育需求量较大的市区范围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完成省、泉州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新增托位200个以上。
2022年-2024年,全面推广试点经验,根据本地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分布情况,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镇(街道)覆盖率达80%以上,初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2025年底,坚持公益普惠原则,推进机构与家庭、社区的有效融合,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镇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积极探索多样化和个性化服务
1.依托现有托幼机构延伸婴幼儿照护服务职能。发挥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优势,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在条件允许的幼儿园内,鼓励开设小小班,招收2-3岁幼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的提升。对新开设的托幼机构鼓励配套落实托幼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幼班的用房需求。
2.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居住人群密集区域和商务楼宇周边,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晋江,为家长提供集专业教育知识、品牌运营管理一体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3.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商务楼宇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鼓励商务楼宇内的多家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照护需求。
4.拓展社区服务职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挖掘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聘请育婴师、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二)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机构
1.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向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备案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餐饮服务(开办食堂)的,还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建立市直部门、镇(街道)两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原则,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随机抽查、各镇(街道)协调辖区相关执法机构联合检查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2.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做好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托育服务机构管理、托育服务机构质量评估等系统,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服务过程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全程管理,并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监管。
3.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和健康的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承包、受聘的机构实际负责人为安全管理共同责任人。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建设要与服务机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三)支持保障婴幼儿照护发展
1.加强政策支持。人社部门定期开展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可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局 民政局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享受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鼓励中心市区范围内的商务楼宇综合设置公益性托育机构等;对于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给予适当奖补。
2.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商务楼宇周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3.加强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市级成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卫健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与政策保障,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消防救援、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行业自律。
(三)强化示范引领。在全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四)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属地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市卫健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晋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及职责分工
附件
晋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分工
组 长:黄少伟(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志胜(西滨镇党委政法委员、统战委员,镇政府副镇长〈借调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陈建生(市教育局局长)
周先进(市民政局局长)
纪刚宏(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张志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许星炜(市发展和改革局四级主任科员)
黄昌发(市教育局二级主任科员)
曾朝阳(市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
张连侨(市民政局副局长)
洪明照(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金龙(社保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副科级〉)
张白茹(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朱文育(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二级主任科员)
洪逸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叶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三级主任科员,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
王颖芳(市总工会副主席)
张 雯(团市委副书记)
吴秋品(市妇联副主席)
丁 雪(市计生协会四级主任科员)
朱 腾(市消防救援大队三级指挥长)
郑序紊(市税务局副局长)
叶世康(青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科技〉)
林积焕(梅岭街道党工委宣传委员、武装部部长)
杨志远(西园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谢少梅(罗山司法所所长)
蔡艳红(灵源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曾运筹(新塘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蔡景琳(陈埭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施超群(池店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郑 炯(安海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科技〉)
陈奕忠(磁灶镇党委副书记)
王宁强(内坑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陈志猛(紫帽镇党委宣传委员、武装部部长)
庄景煌(东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人选)
谢坤霖(永和镇党委组织委员、统战委员)
林时楷(英林镇党委宣传委员、武装部部长)
苏明春(金井镇党委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王义彬(龙湖镇党委副书记)
郑继传(深沪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二级主任科员)
庄建良(西滨镇党委宣传委员、武装部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纪刚宏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及涉及基建的托育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为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提供有效供给。
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在条件允许的幼儿园内,鼓励开设小小班,招收2-3岁幼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的提升。
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局: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并及时完成登记机构的信息推送。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镇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卫生健康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婴幼儿早期发展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与业务指导,依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照护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盘活存量,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负责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托育机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同步验收新建居住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并及时完成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负责托育机构食品安全、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对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合格的托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指导行业部门规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税务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相关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总工会: 负责落实产假政策,推动各类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园区和大型企业、用工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指导,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各镇(街道):负责落实属地责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区域内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情况;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牵头协调区域内相关部门查处非法照护服务机构及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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