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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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政文〔2015109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上级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对纳入国家、省级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利用实验区或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示范项目,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投入,项目最高配套资金不超过20万元(政府项目除外);对新获得国家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中国最美休闲乡村称号、省级休闲农业示范镇、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被评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企业(园区)的单位,按五星、四星、三星三个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增为晋江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每家奖励5万元。

    (二)支持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每年给予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补助资金50万元,由基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示范推广设施农业

    1.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连片适度规模发展设施农业,对建设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温室大棚、简易大棚,用于种植农作物的经营户,按照《泉州市农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设施农业的通知》(泉农〔20151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验收结果向泉州市农业局申报相应补贴;我市再按泉州市下达补助金额的100%予以配套补贴。

    2.对新建工厂化设施栽培食用菌冷库菇房100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每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新建生产性果蔬冷藏保鲜库房500立方米以上,其设施农用地经市政府备案的,每立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每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扶持发展节水农业。对新建连片50亩以上农地实行滴灌、旋转式微灌的经营户,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

    (五)鼓励开挖农用大井。对因农地区生产需要新开挖的农用大井,直径、深度分别达8×810×6以上的,每眼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六)建设山地水利蓄水池。对新建利用雨洪资源用于农灌的山地水利蓄水池,按蓄水容量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立方米以上的补助3万元,每增加1000立方米追加补助0.8万元,每个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

    (七)加强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对纳入市农业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生态休闲农业规划的单位,经泉州市级以上科研院校(所)或具有生态农业、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规划的乡村、综合农场或示范区,按规划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规划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扶持3-5个市级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示范项目,每个项目补助5万元。

    二、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一)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发展。每年安排700万元资金以项目申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方式扶持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场户发展壮大。贷款主要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新增设备和引进技术。贴息按实际贷款额的2%兑现,每家企业、场户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同一项目获得泉州市级以上贷款贴息的不再给予补贴。

    (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年扶持10家组织形式好、带动社员增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补助5万元。其中,获得泉州市级以上奖励的,一次性追加奖励2万元。

    (三)培育发展农业服务组织。每年扶持5家带动基地、农户增产增收明显的农业服务组织,每家补助5万元。其中,获得泉州市级以上奖励的,一次性追加奖励2万元。

    (四)支持涉农企业创建农业品牌

    1.支持农业三品认证。经农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对获得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连续三年保持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每个产品补助0.8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按其获得使用权产品数量给予补助,2个产品以下(含2个)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每增加1个产品追加补助0.3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通过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的单位或个人,每个产品补助0.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复查换证的单位或个人,每个产品补助0.5万元。

    2.对新列入(含复查合格未获补助)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场创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对列入晋江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企业,第一年补助10万元,之后每家每年补助2万元;对列入泉州市级、省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企业,每家每年分别补助2万元、3万元。

    3.对年度新获得全国种粮标兵、全国种粮大户、全省种粮大户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4.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5.对年度获得国家、省、泉州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6.对年度新获得全国休闲农业创意精品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五)规范设施农用地手续。对农业生产企业因发展需要,需临时动用农业设施土地,按《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文〔201487号)执行。申请设施农用地建设获得批准并验收通过的,每宗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对采用防腐木、卡式集装箱或新型材料建造的管理房,外观符合城市景观要求,按造价50%给予补助,每幢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加快发展现代渔业

    (一)推进水产冷库技术改造和基地建设。对现有水产冷冻厂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安全制冷剂的,按改造后的冷库实际容积每立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152016年深沪水产冷冻基地建设期间,每年安排50万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由基地所在镇政府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支持渔船更新改造。对经批准新建造主机功率200kW以上捕捞船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经批准进行小改大木改钢主机功率在200kW以上捕捞船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推进水产工厂化育苗养殖。对持有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年度内正常生产、没有不良产品质量被查处记录且养殖规模1000立方米以上的鱼、虾、贝、藻工厂化育苗养殖企业,每年每家补助3万元;对引进新品种的工厂化育苗企业,按引进费用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品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育苗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现代渔业水产养殖基地和水产种苗基地建设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配套补助10万元。

    (四)扶持水产品精深加工。对新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现代渔业加工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配套补助10万元。

    四、培育发展高效农业

    (一)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对连片承包20亩以上(合同期3年以上)耕地发展农作物生产的专业场户,按种植面积给予补助:承包种植水稻的,每年早稻、晚稻(含再生稻)每亩各补助200元;种植其他农作物的,每年每亩补助80元。

    (二)实施粮食良种工程。推广应用脱毒马铃薯生产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甘薯薯块育苗0.5亩以上的一级薯苗基地每亩补助4000元;连片2亩以上的二级扩繁薯苗基地每亩补助1500元。

    (三)鼓励发展名优水果。对引进、种植20亩以上名特优新水果的种植户,按其引进种苗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发展壮大特色农业

    1.鼓励农业种养企业在晋江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对从事农业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含种植与休闲农业/农庄、森林人家),纳入农业统计的,营销额超500万元的农业种养企业,按其营销总额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发展食用菌规模生产。对新建或扩建栽培食用菌5万袋(2500平方米)、10万袋(5000平方米)、20万袋(10000平方米)、50万袋(25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场户,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1.5万元、2万元、4万元。

    3.每年扶持5家林下种植企业和市树市花培育基地,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每年扶持5家林下养殖企业和花卉苗木培育基地,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五)发展农业机械化。对购置新型农机具的本市农民、专业场户,给予补助1/3购置费,除水稻机插机具外上级补贴合计达50%以上的不再配套补助;对实行软盘或硬盘育机插秧苗,且规模1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

    五、调整优化生态畜牧业

    (一)严格畜禽标准化养殖和污染减排

    1.对可养区内经批准的存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新建沼气池100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一次性补助100元;对新建三化池、生化池及储粪池100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一次性补助50元。

    2.对可养区内存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经实施标准化改造后验收合格且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等符合环保要求的,按省、泉州市实际下达补助金额的100%给予配套补助。

    3对可养区内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场、规范化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较为集中的村镇,新建并启用的无害化处理池,每立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病死猪机械处理设备按设备价值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建设发酵法新型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按先建后补办法给予补助,发酵池实内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按300/平方米给予补助,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按5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实施晋江马品种资源保护。对饲养晋江马成年种公马(含新培育至性成熟)的,经编号登记后,每匹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三)实行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制度。对本市聘用的动物防疫员,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其中市级负担200元、镇级负担100元。

    六、加强林业生态建设

    (一)林业生态建设项目按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现代花卉苗木产业发展(20152019年)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4288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2015全民动员 绿化晋江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14131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补充林地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办〔2014129号)执行。

    (二)建立健全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对所属林地被界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村集体或个人,除享受国家、省、泉州市补助外,每年每亩补助5元。对纳入县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按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标准(含县级补助)给予补助。

    (三)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对纳入市水土保持规划项目,采取植物措施治理水土流失且治理规模达5亩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采取植树、坡改梯或其他方式植草治理水土流失的,每亩补助300元。采取工程措施(包括拦渣工程、斜坡防护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防洪排导工程、降水蓄渗工程)治理水土流失的项目,按照水土保持工程结算金额的2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加强五新技术试验、示范

    (一)鼓励与福建农林大学深化项目合作。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场户与福建农林大学签订技术合作协议,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带动示范作用的,经验收,给予主要投资方(晋江)投资总额5%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推广农业五新技术,突出高产创建示范。每年安排100万元推广应用、试验示范一批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由市农业局与种植业行业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承担五新项目的点(片)并组织实施,按照具体实施结果给予承担项目的点(片)经营者补助。

    八、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畅通鲜活农产品直销渠道。推动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餐对接,支持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扩大农超对接范围,培育新型流通业态。对与大型超市、星级酒店、大型餐饮经营单位、中小学校和机关单位食堂签订供销协议的农产品种植、经营场户,按结算销售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场户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建立农产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的经营户,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经查验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九、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中心

    推动农地确权登记、有序流转。成立晋江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全市所有农地进入流转交易中心确权登记后享受以下补助:对进入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确权登记的农地承包权人,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经营权委托土地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成功后取得的租金全额支付给承包权人;从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获得承包经营权的经营者享受规模经营补助。

    十、支持对台农业合作交流

    鼓励对台农业合作交流。对依法引进具有推广价值的台湾优良种养品种或先进农产品加工设备的企业,按其引进资金总额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优良种养品种的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先进设备的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一、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一)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技能教育培训。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的本地负责人、技术骨干参加学历教育、农民职称评定,对新获得本科(含农民高级技师)、专科(含农民中级技师)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每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3000元、2000元。对于本地农村劳动力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取得人社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费用1000元以下的,市财政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培训费用1000元以上的,给予1000/人补贴。

    (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1.对于新增使用本地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且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超过100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2.对于累计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100人以上,且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超过2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与前款重复奖励。

    (三)鼓励发展非农产业。对于农民自主创业新增注册登记的公司、个体户,可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贴息,享受期限2年。

    十二、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完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渠道。至2016年前,筹集1000万元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扩大向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发放生产性贷款。对经分类认定为损失类贷款的,由专项资金和受偿银行按55比例分别对贷款本金承担补偿金。按损失类贷款余额的30%给予补偿,单户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全市承担额最高不超过辖内风险金总额。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制定晋江市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运行实施方案

    十三、附则

    (一)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农业救灾专项基金,专项用于补助农业生产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受灾严重的农户和农业企业。

    (二)对纳入全市田野风光项目的,采用一事一议方法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三)对农民因抗旱灌溉在国有机电灌站提水或石壁、新水库取水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市级补贴50%、镇级补贴30%;对市抗旱服务队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抗旱用水,只收成本费。

    (四)凡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违法占用林地和基本农田,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个人),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五)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201554日起20161231止,201511 日至201553,参照执行。原中共晋江市委晋江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意见》(晋委〔201360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办〔201374号)停止执行。

    (六)由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操作程序,与本市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取最高补助标准,不重复补助。

    (七)本意见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543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政府办、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晋江市委办、

    人大办、政协办,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3印发

    (109)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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