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级规范性文件 时间:2018-02-28 00:00 浏览量:
     

    晋政文〔201837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晋江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晋江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第二次成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828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土地征收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晋江市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土地征收,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二)鼓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符合《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晋政文〔201759号)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申请办理入市交易,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三)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市土地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征收工作的审查报批、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组团(片区、项目)指挥部等机构(以下简称为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发改、公安、财政、人社、规划、农业、环保、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包括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调查核实、文书送达、补偿安置、矛盾调处、档案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成立组团(片区、项目)指挥部等机构,由组团(片区、项目)指挥部等机构牵头具体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组团(片区、项目)指挥部等机构整合撤并的,由职能承受主体或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其相关权利义务。

    (五)市人民政府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协调因补偿标准产生的争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

    (六)重大征迁项目,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测量公司、动迁公司、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全程参与土地征收工作,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同时,设立监督组,对项目征迁、工作流程、补偿标准、安置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二、土地征收程序

    (一)申请用地单位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推荐的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发改、规划、农业、环保、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申请用地单位提供土地征收所需的报批材料,由市国土局组织批次按程序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申请用地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及土地征收所需的报批材料,由市国土局组织批次按程序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征地报批前,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三)市国土局和市人社局共同拟订《征地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社会保障方案、申请听证权利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四)村委会收到《征地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拟被征地村民代表会议,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征地报批前,征地补偿款要确保到位。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或用地单位预先将不少于50%征地补偿费用存入征地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要求先行发放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征收实施单位予以支付,村集体出具补偿证明。

    (六)市国土局对土地征收报批材料进行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呈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七)市人民政府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网上主动公开,并在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显著位置张贴。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实施单位调查结果为准。

    (九)市国土局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并在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显著位置张贴。

    征地报批前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种类、数量等调查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已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

    (十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

    (十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因征地补偿安置产生争议或其它原因,未能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未能完成补偿登记的,由市国土局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市国土局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对于按期签约的,按被征地所在区域另行给予区位补助金。

    (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

    (三)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先行发放征地补偿费用的,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按先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发放征地补偿费用。

    市国土局根据征地批准文件,对已先行发放的征地补偿费用进行审查,若先行发放的征地补偿费用低于征地批准文件标准的,要告知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及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补足。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征收农民住房等建筑、构筑物的,由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晋江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文件,拟订具体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送晋江市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大征迁项目,要科学规划,注重公共配套建设,安置房、基础设施、公建项目优先布局建设,鼓励集中就近安置。拟订具体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要通过座谈会、见面会或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五)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征收农民住房的,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采用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等多元化的补偿安置方式。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排单元式住宅安置;对城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外的被征地农民,有条件的可以结合新农村改造建设集体住宅小区安置,属零星拆迁的,可根据实际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

    低保户、五保户、困难户等特殊群体,按征收标准给予补偿后,可再采取过渡租金补助、老人生活补贴、慈善福利扶助、照顾购买、减免费用等措施给予保障。

    (六)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古建筑、代表性建筑和近代重要史迹的,按照《晋江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传统建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晋委办〔2014138号)进行认定和保护。

    (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在制定具体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鼓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有的村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调换,安排一定数量的物业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经营,壮大集体经济。

    具备条件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开展成员资格认定、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收益分配等工作,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公平分配。

    四、法律责任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克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对有上述行为的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或市相关部门实施土地征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测量公司、动迁公司、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测量、咨询、审计、评估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过程中,存在过失的,视情况要求其补救改正;存在严重工作过失、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行为的,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且不再聘其提供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故意阻挠、破坏征地工作或用地建设,扰乱社会秩序,威胁、围攻、殴打征地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申请听证的,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成建制转变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即村改居),原有剩余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国有农用地收回补偿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由晋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晋江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政文〔200652号)同时废止。

     

     

    市有关单位:法院、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

    环保局。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8日印发

    (37)关于印发晋江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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